心靈工坊 2024/05/12 文苑【創意連繫2:瑞士感知互動表達性藝術體驗性】一日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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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的歷史》

A history of the wife
 
作者:瑪莉蓮.亞隆(Marilyn Yalom)
譯者:何穎怡
書系:Caring 017
定價:480 元
頁數:552 頁
出版日期:2003 年 04 月 28 日
ISBN:9572856529
 
特別推薦:蘇芊玲
 
第一章 古代世界的妻子:聖經、希臘、羅馬模式

為什麼要從聖經、希臘與羅馬時代的妻子開始?因為這些古文明的宗教、法律與社會運作,成為後來西方世界對待妻子的樣板。妻子是丈夫的動產、倚賴者、獲得合法子嗣的途徑、孩子的照顧者,也是他的廚師與管家。許多現代女人覺得這些角色可憎,但這些古老義務的某些面向仍殘存在我們的集體潛意識裡。許多男人仍期望妻子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服務,不少妻子也傾向執行這些義務。畢竟,反抗上述期待就是在對抗屹立兩千多年的模式。現今女人必須瞭解她們反抗的是什麼,她們的敵人(譬如某些保守的宗教團體)試圖保存的又是什麼。

聖經時代的妻子

猶太教、基督教的妻子創始神話是亞當與夏娃的故事。自從他們的故事被記載於聖經(大約西元前十世紀時),亞當與夏娃先是被希伯來人,而後被基督徒與穆斯林奉為人類祖先。一開始,夏娃被尊奉為人類的女祖,隨即被辱罵是第一個違背上帝的配偶。

誠如〈聖經.創世記〉第一章所言,一開始,上帝同時造男也造女。「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但是到了第二章,造人的故事有了新版本,夏娃成為上帝後來的創造。新版故事裡,上帝用地上的塵土造了亞當。沉思自己的作品,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而後聖經記載上帝用亞當的肋骨創造夏娃,這段敘述引發了歷史悠久的爭論──女人本質不如男人,她的存在倚賴男人。就連希伯來文的icha或蛻變自man(男人)的woman(女人)都標示出令人沮喪的女性處境。

夏娃的故事每下愈況。她聽從蛇的建議,違抗上帝的戒律,吃了分別善惡之樹的果子,也引誘亞當去吃。此舉為兩性都招來永恆後果:上帝懲罰夏娃,讓所有母親承受生產的陣痛;而男人則要汗流滿面才能吃得飽。此外,祂還判決女人要永遠臣屬於丈夫。在夏娃墮落之後,上帝告訴她:「妳必戀慕妳丈夫;妳丈夫必管轄妳。」和所有神話一樣,此則神話也是用來解釋一個固守已久、似乎像是上帝意旨的文化現象。

你也可以用不同觀點來看這則故事,對夏娃提出較好的解釋。某些女性主義者認為夏娃並不是上帝在造完亞當之後的補充,而是亞當的「改進版」。就連保守的聖經註疏者也必須承認夏娃象徵的不光是「生理需求」。妻子是男人的伴侶、支持者與幫手(helpmeet,譯自希伯來文的 'ezer),此一觀念在猶太人與基督徒中歷史悠久且意義深遠。的確,後來一篇有關猶太法典(Talmud,猶太宗教與民法的律典)的註釋便指出 'ezer是丈夫的道德針貶:「當他行善,她支持他;當他行惡,她便起而反對。」更重要的,支持夫妻應為平等夥伴的論者可引述〈聖經.創世記〉第二章結尾的感人話語:「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聖經時代,希伯來丈夫可以多妻。每次娶妻時,他必須給岳父大約五十雪克爾4重的銀幣(〈聖經.申命記〉22:28-29)為聘金(mohar),並供養妻子。因此,或許只有富人才有辦法三妻四妾。此外,新郎或男方家人還要給新娘及其家人禮物。一旦男方付了聘金,女方也收下禮物,婚姻便已成效,儘管兩人尚未住在一起,新娘已從此屬於丈夫。

通常,新娘的父親會給女兒陪嫁(chiluhim),包括女兒未來家庭要用的器物,譬如僕人、牲口,甚至土地,以及一部分返還的聘金,做為她「保持貞潔的代價」。嫁妝的金額會記在婚姻契約(ketubah)裡,上面還明白記載萬一女方被休或守寡,男方應返還多少嫁妝。猶太婚姻契約遠溯至西元前八世紀,通常得經過儀式流程,新郎當著證人的面對新娘宣讀:「從今而後,直到永遠,她是我的妻室,我是她的丈夫。」

婚禮最後一個階段是洞房花燭夜前的喜宴,喜慶活動可能連續一個星期,但新人在第一晚便圓房了。如果丈夫發現妻子並非完璧,根據猶太法典,丈夫可殺死妻子:「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聖經.申命記〉22:21)

婚後,新娘必須遵守律法與習俗,唯夫命是從。這是聖經時代的人對妻子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猶太教與基督教婚禮都有「服從丈夫」的誓詞,直到二十世紀末葉才廢除。畢竟,妻子和牛隻、僕奴一樣,是丈夫的「財產」。更重要的,妻子要扛起「生下兒子」的重任。有了子嗣的母親才能得到夫家的全然尊敬。

即便一個女人有了子嗣,做丈夫的想要擺脫老婆,只需寫一紙休書,當著兩個證人交給妻子,即可將妻子逐出家門。毋需妻子的同意。希伯來法允許丈夫離棄妻子,只要他「不喜悅她」,因為做妻子的讓他蒙羞(〈聖經.申命記〉24:1)。在那個時代,什麼是讓丈夫蒙羞之事?通姦,這是一定的。就連懷疑妻子通姦、失態、不服從丈夫與不育,也構成休妻條件。後世的拉比(rabbi)6註疏均堅稱丈夫才有權離婚,妻子要盡量避免導致休妻的行為。

即便今日,在猶太正教裡,還是丈夫才能提出離婚。妻子想離婚,必須得到丈夫的同意,拿到一個名為get的文件。如果丈夫拒絕離婚(認為妻子會回心轉意,或者以扣留get做為贍養費、監護權的討價籌碼),妻子便無法自此樁宗教婚姻脫身再嫁。今日,美國與以色列境內便有成千上百的猶太正教女性面臨這種婚姻窘境。反之,丈夫毋需妻子同意,只要能將休書交到她手上,便能離婚。

妻子不能主動離婚的觀念遠溯至聖經,但是聖經時代也有允許妻子採取行動的特殊例子。如果女人守寡又無子,她的小叔根據「夫兄弟婚制」傳統,必須娶她,「給她種子」。如果小叔拒絕娶她,或者被迫結婚後不願與她行房,她便可去找城門的老者,對小叔提出控訴。當著全城居民的面,她可羞辱小叔未盡義務:「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聖經.申命記〉25:9-10)希伯來人對繁育的高度關切使女人得以演出如此罕見、經過正式允許的復仇。

沒錯,規範行為的經文勾勒出妻子的悲慘境遇,卻未必完全符合日常生活。聖經裡便有許多異於常規的例子。譬如,儘管妻子有傳遞香火的龐大壓力,有的丈夫卻依然深愛不育的妻子,勝過生下子嗣的第二或第三個妻子。以利加拿(Elkanah)便喜愛無出的哈拿(Hannah)勝過有兒女的毗尼拿(Penninnah)。一次,以利加拿發現哈拿為膝下空虛而哭泣,試圖安慰她,說:「哈拿啊,妳為何哭泣,不吃飯,心裡愁悶呢?有我不比十個兒子還好嗎?」(〈聖經.撒母耳記〉1:8)儘管有子嗣的母親得到社會尊崇,無子女的妻子飽受羞辱,但古今皆同,法律無法規範個人的情感。

古代希伯來社會,已婚夫婦地位崇高,有關他們的故事繁多,足資證明。新約聖經正好相反,已婚夫婦角色無足輕重。慢慢地,猶太教徒與基督徒只好從古代希伯來例子尋找婚姻楷模或反面教材。

提到完美妻子的範例,首先浮上腦海的是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她小心平衡妻子的力量與順從。做為一個猶太好妻子,即便丈夫的命令有違道德,她亦得遵從。兩度,她聽從丈夫命令,假扮是他的妹妹,而非妻子,好讓亞伯拉罕去討好埃及法老王與基拉耳王亞比米(Abimelech)。雖然這代表撒拉被迫與他族國王睡覺,她仍是唯丈夫之命是從。結果,亞伯拉罕的策略奏效,兩次,這對夫婦都逃過災難並增加財富。

撒拉過了生育年齡仍無子,鼓勵亞伯拉罕娶她的埃及女奴夏甲(Hagar)為第二個妻子。夏甲懷孕後便瞧不起撒拉,亞伯拉罕陷於尷尬處境,必須在兩女間擇一。他決定自己比較愛撒拉,放逐了夏甲,但是上帝介入,叫夏甲返回女主人身邊,並保證她會為亞伯拉罕產下一子,此子的後代將成為大國。於是亞伯拉罕再度擁有兩個妻子,長子名為以實瑪利(Ishmael)。數個世紀後,以實瑪利成為穆斯林口中的阿拉伯之父。亞伯拉罕與撒拉到了非常老的時候,神奇地產下一子,取名以撒(Isaac)。老蚌生珠讓撒拉極感吃驚,甚至有點羞愧。依據習俗,她親自哺乳,可能奶到兩、三歲,孩子斷奶時,舉行了盛大慶祝儀式。

亞伯拉罕與撒拉或許只是神話人物,用以代表希伯來人的祖先,但是聖經的敘述讓他們看起來就像聖經時代的真實夫婦。他們跟著族人,帶著動物、僕人、奴隸、財物,流浪走過一個個村鎮與城市;在稱不上友善的族裔之地紮營落腳;拿出牛奶、奶油與新鮮烤好的麵包招待陌生人;他們交換意見、抱怨與歡笑。當撒拉早亞伯拉罕一步撒手人寰,我們毫不訝異發現「亞伯拉罕為她哀慟哭號。」(〈聖經.創世記〉23:2)亞伯拉罕公開為撒拉哀慟,毫不羞愧,並大費周章為她找到最好的埋葬地,以極高價錢自赫人手中買下靠近希伯崙的麥比拉洞穴。

亞伯拉罕與撒拉之子以撒與利百加(Rebekah)結縭,他們的孫子雅各娶拉結(Rachel)與利亞(Leah)。他們的故事都讓我們更清楚古代以色列妻子的地位。以撒娶利百加,是由他父親的僕人返回父親的家鄉,為他尋得了這門親事。這位僕人不是與利百加本人,而是與她的兄長拉班(Laban)洽談婚事。兄長常代表父親出面,有權處理姊妹的婚事。新郎與新娘並未見過對方便締結了親事。但是利百加並非毫無置喙餘地。拉班默許這門婚事後,他說:「『我們把女子叫來問問她』。他們就叫了利百加來,問她說:『你和這人同去嗎』?利百加說:『我去。』」(〈聖經.創世記〉24:58-59)這是聖經中極少數地方指出及笄少女有權接受或拒絕可能的丈夫。

直到利百加與這僕人回到迦南,她才見到以撒。故事的結局是以撒喜歡利百加:「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娶了她為妻,並且愛她。母親不在後,以撒才得了安慰。」(〈聖經.創世記〉24:67)最後一句特別感人,因為以撒不僅愛上別人為他選擇的妻子,而且在母親死後,得到了情感的代替。可以想見佛洛依德對此一定點頭稱是。

以撒與利百加之子雅各與拉結的結縭比較曲折。利百加吩咐雅各(而非僕人)到他舅舅家拉班那兒找尋婚配對象。拉班熱情招待外甥,卻也叫他做工餬口。一個月後,他們同意如果雅各繼續為舅舅拉班工作,工資就是迎娶拉結的聘金。拉結有個姊姊利亞,照規矩,姊姊應先妹妹出嫁。聖經形容這對姊妹:「拉班有兩個女兒,大的名叫利亞,小的名叫拉結。利亞的眼睛沒有神氣,拉結卻生得美貌俊秀。雅各愛拉結。」(〈聖經.創世記〉29:16-18)雅各立約替拉班做事七年,以娶得拉結。聖經生動描述:「雅各就為拉班服事了七年;他因為深愛拉結,就看這七年如同幾天。」(〈聖經.創世記〉29:21)

到了雅各歡喜收割的那天,他的舅舅卻殘忍地欺騙了他。那天晚上,拉班把利亞替代拉結,雅各與錯的女人同房。到了早上,雅各發現是利亞,便對拉班說:「你向我做的是什麼事呢﹖我服事你,不是為了拉結嗎?」拉結回答他們那兒沒有「大女兒還沒有給人,先把小女兒給人」的規矩。建議雅各再為他做工七年,娶得拉結。

前前後後,雅各為手段高明的舅舅工作了二十年,換得兩個妻子、她們的女奴與一大堆孩子。由於兒子是聖經時代家庭的最終寶物,因此拉結與利亞兩位妻子競爭生子。先是不受寵愛的利亞生了三個兒子,得到補償,始終不育的拉結忌妒姊姊,便對雅各說:「有我的使女辟拉在這裡,你可以與她同房,使她生子在我膝下,我便因她也得孩子。」(〈聖經.創世記〉30:3)孩子誕生後放在膝上,意指收養這個孩子。

兩位妻子的競爭因使用風茄這種神奇催情、促進生育的果子而更形激烈。有風茄為助,利亞又生了更多兒子與一個女兒。而拉結也終於生了一個兒子。這時,雅各已是個小部族之父。這個故事勾勒出在一個高度重視女人生子的社會裡,妻子之間的激烈敵意競爭。和亞伯拉罕、撒拉與夏甲的故事一樣,雅各的故事也勾勒出「外來」女子(譬如埃及女奴)的身體促進了希伯來家庭的繁衍。

希伯來語聖經豐富展現配偶演出的各式婚姻主題。我最愛的一段是約伯與妻子的簡短對話。約伯受到上帝試探,失去了所有兒女、僕人與牲畜,從頭到腳長毒瘡,坐在灰燼裡,接受上帝的旨意。但是他的妻子可不。

「你到現在還堅守你的忠誠嗎?你咒罵神,去死吧。」
約伯卻對她說:「妳說話像愚頑的婦人一樣。噯!難道我們從神手裡得福,不也受禍嗎?」在這一切的事上,約伯並不以口犯罪。(〈聖經.約伯記〉2:9)

我們聽到這位妻子語帶怨恨,承受不了哀傷與對上帝的記恨,因為祂是殺死她子女的元兇。聖經裡形容她為「愚頑婦人」,無法忍受傷痛。相對地,約伯抵抗沮喪,至少一開始是這樣。他們的對話來自古老的地中海傳統──女人經常被視為蠢婦,為死亡哀傷所困,對冷漠的上帝不敬,無法看清全貌(不管是政治上的或隱喻的)。就像希臘神話的克萊敦內斯特(Clytemnestra)始終抱怨丈夫亞哥蒙能(Agamemnon)犧牲他們的女兒依菲任妮(Iphigenia)。約伯的妻子毫不懊悔咒罵上帝帶走她的孩子。不管社會規範妻子應該服從,妻子顯然會在自家私領域裡反抗丈夫,甚至反抗至高的父權──上帝。

男人則理應較為自制。約伯雖經歷極大的心理痛苦,並質疑上帝的公正,但他從未口出褻瀆之言。最後,上帝讓他「加倍興盛」。(〈聖經.約伯記〉42:10)至此,敘述者不屑紆尊,對約伯的妻子隻字不提。

相較於約伯的妻子以及其他負面範例,〈聖經.箴言〉的最後一章提供了完美妻子圖像。它顯然呈現男性觀點,開宗明義便以仇恨女性的口吻說賢妻哪裡找,而後轉進至聖經罕見的賢妻歌頌。

才德的婦人誰能得著呢?她的價值遠勝過珠寶。
她丈夫心裡倚靠她……
她一生使丈夫有益無損。
她尋找羊羢和麻,甘心用手作工。
她好像商船從遠方運糧來,
未到黎明她就起來,把食物分給家中的人,將當做的工分派婢女……
她張手賙濟困苦人,伸手幫補窮乏人……
她的兒女起來稱她有福;她的丈夫也稱讚她。

她是勤勞、盡責、慈善的女人,為丈夫與孩子帶來榮耀。任何時代的任何男人都夢想有這樣一個老婆。

誠如前面所言,福音書裡甚少提及夫婦,僅在〈馬太福音〉與〈路加福音〉簡略提及馬利亞與其夫約瑟的神奇故事。馬利亞許配給約瑟時,年約十二或十三歲。他們之間的承諾與責任遠非今日的「訂婚」所能描繪:約瑟與馬利亞雖尚未完婚,但她已經是他的合法妻子,這時約瑟發現馬利亞懷孕了。當時的猶太新娘如非完璧,可能被叛死刑。馬利亞很幸運,「她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地羞辱她,」相反地,「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他正打算如此做時,「主的使者向他夢中顯現,」說服他馬利亞是聖靈懷孕,直到馬利亞「生了頭胎兒子」,他們才結了婚。(〈聖經?馬太福音〉1:18-25)

除了馬利亞與約瑟之外,新約聖經並無重要的夫婦故事。福音書側重個別與個人的救贖。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我們在地上的作為將決定我們是否能繼承天國,或者受永恆幾欣拿(Gehenna,希伯來之地獄)之苦。不管上天堂或下地獄,兩處都無婚姻,耶穌明白地說:「人從死裡復活,也不嫁不娶,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聖經?馬可福音〉12:25)耶穌所言的強烈啟示色彩顯示婚姻是無足輕重的。

耶穌對塵世婚姻看法如何?祂顯然憎惡離婚,對某個離婚事件的評語足以反映祂的想法。祂引述上帝造男造女、讓他們合為一體的故事,然後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聖經?馬可福音〉10:9)祂繼續指出:「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聖經?馬可福音〉10:11)我們必須記住古希伯來法律通姦罪只適用於已婚女人,要求她們只能與一個男人交合。對已婚男人則無此限制,他們可以與妻子或無婚約的女人如寡婦、妾、女僕發生性行為。通姦女人連同情夫可被石頭砸死。但是耶穌反對希伯來習俗,祂將男人的離婚與再婚特權等同於姦淫。已婚的基督徒,無論男女,都必須堅守一夫一妻至死。

耶穌也認為通姦女人所受刑罰太過。在現今眾所周知的一個例子裡,百姓問耶穌「行淫時被拿的」婦人是否應依據摩西律法被石頭打死。耶穌的回答廣為人知:「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聖經.約翰福音〉8:7)耶穌強調同情而非報復、男女犯罪一視同仁,為宗教歷史平添新意。儘管如此,爾後的時代,基督徒社會依然對通姦者科以重刑。十三世紀的法國,淫婦與情夫被逮,要裸體遊街示眾。十四世紀的日耳曼刑罰更重,行淫者可能慘遭活埋或刺刑。一二三一年,腓特烈二世當政時代的西西里王國採取新法,減輕通姦者所受刑罰,不再刺死犯行者,與已婚婦人通姦的男子要沒收財產,犯下姦淫罪的妻子割去鼻子便夠了。十七世紀新英格蘭的清教徒社會,對姦夫淫婦的常見處罰是鞭刑或罰款,加上象徵性的處死:在犯行者脖子圈上繩子,令其當眾罰站一小時。

聖經時代,古希伯來人視通姦為「可憎之事」,可被判處死刑。另一個是同性戀。聖經譴責同性交合:「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聖經.利未記〉18:22)

這句「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是對男人說的,意思亦如字面所示。因此,它只禁止男同性戀。希伯來文聖經對女同性戀並無相同禁止。女同性戀未被提及,可能是撰寫聖經的男人忽視此種行為,或者認為不足道也。也可能是女同性戀性交不像男性交合,與「播種」無涉。

為何聖經時代的希伯來人如此詬罵同性交合?此議題引發恆久辯論。其中一個論點是古人注重繁殖:任何與繁殖後代無關的性行為如自慰、體外射精、人獸交,都遭到強烈譴責。相較於古地中海世界的居民如古希臘人、古羅馬人對同性戀的容忍,猶太教始終反同性戀。

至於基督教,耶穌對同性交合並未置一詞,與祂對通姦的大加撻伐正好相反。使徒保羅卻明白譴責男?女同性戀行為(〈聖經.羅馬人書〉1:26-27,〈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他對同性情色的負面看法來自根深柢固的思想體系,認為異性戀關係才是自然的,其餘的性形態皆為違反自然。上帝在〈創世記〉裡設下自然規範,偏離異性交合的行為就是違逆上帝的設計。

當我思索古代猶太教與早期基督教,訝然發現他們對婚姻的看法有些基本差異,持續至今。猶太教將婚姻與繁殖戒律(mitzah)連結,它是神聖的戒律,也是神恩。由於猶太人視婚姻為履行繁殖責任的唯一神聖方式,因此,無論男女都有義務結婚。無數記載於律法(Torah)與猶太法典的拉比註疏都一再強調此一觀念,譬如,「得著賢妻的,是得著好處,也是蒙了耶和華的恩惠。」(〈聖經.箴言〉18:22)

相反地,基督教很早就偏離此一立場。早期的基督徒追隨耶穌與使徒保羅的腳步,看重獨身禁慾勝過婚姻。保羅說:「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難免分心……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聖經.哥林多前書7:32-34)娶妻或嫁人似乎會干擾人神結合之首要大事。如果說,猶太人認為遵守上帝戒律的唯一方法是結婚;保羅的信徒則認為「戒絕性慾」乃是遵守上帝戒律唯一之法。

雖然希伯來人視娶妻為「得著好處」,而基督徒認為妻子可能阻礙救贖,兩者卻都認為女人理所當然次於男人,一輩子需要男人的保護指導。在基督時代,猶太女人(尤其是富有的城市女人)被禁錮在家中,除了到神廟裡,很少出去,出去時,從頭到腳密密覆蓋,只露出一雙眼睛。潘蜜拉.諾里絲(Pamela Norris)在她引人入勝的《夏娃》(Eve)一書中說,就算只能露出一隻眼睛,猶太女人依然能以眼部化妝、色彩繽紛的衣服與叮噹作響的珠寶引人注目。聖經譴責這類裝扮(特別是〈以賽亞書〉3:19-23),拉比也為此憤怒,認定女人生性喜愛製造麻煩與挑逗,需要男性的監督控制。

沿著這個脈絡,兩千年來,父權倡議者不斷引述使徒保羅的話:「你們做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聖經.以弗所書〉5:22)教會大肆強調妻子應順服丈夫,保羅說婦女在教堂裡:「要閉口不言……她們若要學什麼,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聖經.哥林多前書〉14:34-35)

早期基督教的思想家如戴都良(Tertullian)、聖哲洛姆(Saint Jerome)與聖奧古斯丁(Saint Augustine)均認為夏娃引發人類的墮落,讓所有俗世結合都染上道德污點,包括婚姻。但這三位教會神父對夫妻好合的厭惡程度各有不同。聖奧古斯丁為性交辯護,因為婚姻有三大合理好處:繁衍、維持社會穩定、防止通姦。他宣稱夫婦行房應該只為繁衍後代,努力避免因肉體歡愉而交合。

聖哲洛姆的看法更嚴苛。他認為性的本質是邪惡的,就連夫婦行房也不例外。他駁斥性歡愉為骯髒、可憎、墮落與絕對腐化。性與罪惡結合(泰半要歸罪夏娃的後代)的概念逐漸深植於教會,到了五世紀,已成為神學權威間最普遍的看法。它也和修道院制度興起有關,提供了基督徒男女異於婚姻的另一種生活。(猶太教與伊斯蘭教都無制度化的獨身。)

但仍有少部分基督教神學家採取相反立場,讚美婚姻。他們指出耶穌曾捍衛婚姻乃上帝所賜、夫妻乃不可分離的一體(〈聖經.馬可福音〉10:6-9);並舉耶穌到迦拿參加婚禮,將水神奇變成酒以宴賓客(〈聖經.約翰福音〉2)為例。他們指出保羅也同意婚姻乃繁衍後代的必要手段,他不僅將人的結合比喻成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努力賦予婚姻神聖的意義,更訓誡夫婦要相親相愛,特別是在床上:「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夫妻不可彼此虧負。」(〈聖經.哥林多前書〉7:3-5)保羅的想法可能來自希伯來聖經,因為〈出埃及記〉(21:10)上寫,做丈夫的必須提供妻子(即使是奴隸妻子)「吃食、衣物並好合之事。」後來,宗教改革時代重拾對夫妻間情愛、性需求的肯定,相較於早期教會,對婚姻抱持較正面的態度。

猶太教與基督教均提供了許多歷久彌新的「好」妻子與「壞」妻子範例。所有女人都是夏娃的後裔,她們可以帶壞男人。但舊約聖經記載了撒拉、利百加、拉結、利亞這些母親,〈箴言〉第三十一章也提出「才德女子」,她們帶給丈夫的只有榮耀。長久以來,猶太女子總令人想起她們勤奮、多子的女祖先。

基督徒則有聖母馬利亞為至高模範,她擁有兩項最值得推崇的美德︰順從與貞潔。雖然她與約瑟的婚姻只是在生下上帝之子的工具,基督徒仍視她為完美的妻子典型。後世的女基督徒看到聖母馬利亞的神奇聖潔,對照自身的肉慾,不免感受到其中的緊張拉扯。

古希臘的妻子

有關古希臘妻子的記載繁多,但是我們對她們卻所知甚少。除了莎芙(Sappho),所有偉大的希臘文學都為男子所寫,反映出男性的觀感。希臘文學不乏妻子的聲音,卻都出自男子之口。這就好像我們閱讀海明威、約翰.厄普岱克(John Updike)、菲力普.羅斯(Philip Roth)的小說,企圖瞭解二十世紀的美國女人一樣。文獻告訴我們希臘妻子的社會與法律處境,我們卻對她們的希望、恐懼、失望一無所知。

希臘妻子對女神希拉(Hera)有何看法?她是婚姻守護者、女人的保護者、天神宙斯的妹妹兼太太。希臘妻子會膜拜希拉,一如後來的女基督徒膜拜聖母馬利亞嗎?希拉高貴的形象裝飾了希臘神壇與聖殿,但是口傳與書寫的故事將她描寫成極端善妒的妻子,陰謀對付宙斯喜歡的女子與他的私生子。希臘妻子祈求希拉庇佑她們的丈夫不在外偷情,以免婚姻失和,但是希拉的怨恨妻子與高尚婦人兩極形象,顯示希臘妻子心底可能對她又怕又同情。

荷馬時代(約莫西元前八世紀)的理想妻子是《奧德賽》裡的碧內洛比(Penelope)──成熟、聰明、忠貞。特洛伊戰爭的主角奧德修斯(Odysseus)在外流浪十九年,他的妻子碧內洛比管理他在伊色佳的王國,將兒子忒勒馬科斯(Telemachus)養大成人,推掉許多競逐取代她丈夫的追求者。她假稱只要織完給公公的披肩,就會做出再婚決定,事實上,她白天織披肩,晚上把它拆掉。等到她的拖延戰術被揭穿時,奧德修斯及時返家、補償妻子。

奧德修斯夫妻重逢那一幕無疑是最受喜愛的文學一章。碧內洛比已經絕望,認為再也見不到夫婿活著返家,不相信面前偽裝的乞丐是自己的丈夫。她冷淡地接待奧德修斯,考驗他的身分真假。奧德修斯素以狡猾聞名,碧內洛比顯然不在其下,她的試驗集中於他們的新婚之床。她命令老保母將床從臥房移出,奧德修斯大為憤怒,提醒碧內洛比新婚之床是他在年輕時親手雕成,不可能移動,因為他們的臥房依橄欖樹而建,床柱就是橄欖樹。

有此鐵證,碧內洛比「奔向奧德修斯,攬住他的脖子,親吻他的額頭……碧內洛比的投降軟化了奧德修斯的心,他垂淚將妻子攬在懷中,如此忠心、如此誠實的妻子。」忠心、誠實、謹慎、可靠,這是形容理想妻子碧內洛比的話。奧德修斯象徵的是征戰、流浪、在遠方異地與陌生床笫冒險的大世界,而碧內洛比則是等待、編織,對配偶忠心不渝。

夫妻團圓之際,他們並未忘卻另一個女人──海倫,她是他們所有哀傷的來源。對照忠心耿耿的碧內洛比,亞各斯的海倫(又以特洛伊的海倫著稱)恰是反例。她是梅那雷阿斯(Menelaus)的妻子,卻允許自己被巴黎斯(Paris)帶到特洛伊,因此引發特洛伊戰爭。美麗的海倫、輕浮的海倫,在克里斯多福.馬婁(Christopher Marlow)勾人心魂的筆下,海倫的容貌被譽為「讓千艘船沉淪」,她是古代最著名的「紅顏禍水」,因極端美麗而引起男人畏懼的女人。在古希臘?羅馬世界,海倫與碧內洛比代表了壞妻子與好妻子,一如後來的基督徒賦予夏娃與聖母馬利亞的對立特質。

但是讓世代讀者著迷的倒不是碧內洛比與奧德修斯的刻板印象。儘管依據性別角色分工,碧內洛比象徵了綁在家中的老婆,奧德修斯是漫遊的英雄。但是對現代讀者而言,他們之間的戲謔競爭與親暱、長時間分離依然不減的共有記憶、床上重逢的歡愉做愛與枕邊歡談,顯得分外寫實。枕邊細語(古希臘人也有枕頭?)是各種年齡的夫婦都有的經驗。「他聆聽高貴的妻子細數在家中必須忍耐的一切……國王奧德斯修則暢談他如何讓敵人敗北。」哪對夫婦在做愛前後不愛這樣交談?古代文學典籍裡,這類的和諧家居親密場面的確罕見。古典文學研究圈時下盛行一種看法:荷馬時代的婚姻比起三世紀之後的雅典婚姻要來得男女平等,而荷馬時代的女人享有古典希臘時代女人所沒有的尊嚴與自由。奧德修斯與碧內洛比的故事為上述看法提供了文學證據。

當我們從荷馬時代進入五世紀雅典的古典時代,有關妻子的資訊顯著增多,雖然仍只出現在男性著述的文獻裡。伊斯奇勒斯(Aeschylus)、沙孚克理斯(Sophocles)、尤里披蒂茲(Euripides)等偉大悲劇詩人的作品,讓讀者目睹任性的丈夫或妻子所導致的恐怖家庭暴力。伊底帕斯與喬卡絲達(Jacosta)、亞哥蒙能與克萊敦內斯特、傑森與美迪亞(Jason and Medea)註定互相摧毀。亞哥蒙能從特洛伊戰爭回來,他的妻子克萊敦內斯特在情夫的協助下謀殺了他,因為他在出發征戰前,獻祭了他們的女兒依菲任妮。傑森拋棄美迪亞另娶新妻,美迪亞殺死他們的兩個女兒以為報復。至於伊底帕斯,他在不知情之下殺了親生父親萊奧斯(Laius)、娶了母親喬卡絲達,數年後獲知真相,伊底帕斯弄瞎自己的雙眼、喬卡絲達自殺。這些故事隱含人們對復仇之妻(如克萊敦內斯特與美迪亞)的深深恐懼,或者畏懼喬卡絲達這類亂倫寡婦所可能帶來的污染(雖然那是無心之過)。一個好希臘寡婦本就不應再嫁。這些故事隱含的黑暗現實彰顯了古代(甚至現代)配偶間的許多焦慮。碰到另結新歡或傷害子女的丈夫,妻子的確會醞釀殺夫念頭,雖然她們的報復甚少是上述的驚人方式。

相較之下,希臘喜劇雖然粗俗誇大,或許較接近日常婚姻生活。《利西翠妲》(Lysistrata)於西元前四一一年首演,作者亞里斯托芬(Aristophane)掌握了歷久彌新的概念──妻子拒絕與丈夫同床──將它變成奇特的政治喜劇。利西翠妲與姊妹們共謀拒絕與丈夫同床,以抵制男性黷武好戰的行為,結果讓整個希臘社會陷入停頓。至少就這個例子,床笫的力量勝過劍。《利西翠妲》一劇使用黃色對白與道具,時至今日,仍和六○年代的口號「只要做愛,不要作戰」一樣新鮮。

雅典的日常生活依據一套規範兩性成年人的習俗運轉,井然有序。一般來說,婚姻是財產的安排、金錢的交易,與新人的感情幾乎無涉。一個家庭如有適婚年齡的兒子,會尋找妝奩豐厚的可能媳婦,好讓新人的未來生活無虞,中上階層家庭尤然,但低下階層如製鞋匠、漁夫等家庭的婚配也非常關心財產問題。

另一個重點是公民資格。五世紀的雅典,公民資格乃世襲,但父母必須都是雅典人、公民階級。西元前四五一年到四五○年間,培里克利斯(Pericles)制定法律,規定男公民如果希望子嗣也有令人欣羨的公民資格,婚配對象的父母必須都為公民。

有關希臘婚姻的「公」性質,不乏紀錄,但是婚姻生活的私人感情面就不易得知。當一個十四、五歲(古希臘女子的法定結婚年齡)的年輕女孩聽到自己即將出閣,有何想法?婚事總總,她的未來夫婿會跟她的父親討論,毋需諮詢她的意見,她甚至沒機會和他接觸。我們有理由相信結婚常給新娘帶來「極大打擊」。年紀尚小,她便被迫離開自己的家(oikos),進入夫家,在那裡,她的際遇完全繫乎丈夫與婆婆的善意(或惡意)。一首經典的希臘悲歌便以新娘為第一人稱,口述離家的痛苦:

每個人都趕我走
每個人都叫我離開
……
我帶著淚水與沉重的心離開。

男女的定親(eggue,或指承諾)遠早於結婚之前。基本上,定親是口頭約,由交出新娘者(通常是新娘的父親)與新郎訂約。做父親的會說:「我誓言XXX(新娘名字)為你產下合法子嗣。」新郎則回答:「我接受。」定親時,新娘並不在場。就本質而言,定親像是約束雙方的承諾,包含婚姻不能履行時,雙方要負擔的法律責任與金錢懲罰。這和現今愛人毋需任何儀式與雙方父母同意,就能共賦同居,萬一分手,也不必擔心報復,非常不一樣。

婚姻對希臘男女而言是界定一生的事,是童年邁入成年的生命禮儀(rite of passage)。婚禮通常在冬季舉行,持續二到三天。第一天,新娘的父親向婚姻之神宙斯與希拉獻祭。新娘則奉祭她的玩具給阿蒂米絲(Artemis),她是貞潔與繁育之神,也是狩獵與自然之神。第二天,新娘家舉行婚宴。新娘頭戴面紗,坐著二輪或四輪馬車,由新郎與他的好友陪同迎娶至她未來要居住的夫家。一群人手拿蠟燭或火炬前導,唱著婚禮歌謠(謂之Hymen)。

婚禮遊行是古老習俗,《伊利亞德》(Iliad)中,阿奇里斯(Achilles)的盾上便刻有下面
場景的銘文:

……火炬照亮下,他們將新娘從女子房帶出,沿著街道遊行
婚禮合唱越唱越高昂 年輕人跳舞,圍成圓圈打轉
笛聲與豎琴沸騰呼喚
女人衝到門前,因神奇感動而呆立

和遊行沿途的女觀眾一樣,我們一窺了婚禮的盛大慶祝。

一旦新娘被送入新家,婚宴賓客站在屋外高唱祝婚歌或者洞房之歌。關在房內的新人這時應當開始燕好,做丈夫的要佔領老婆。從這一刻起,新娘的丈夫取代父親,成為她的kyrios(監護人與主人)。亞里士多德說,丈夫與父親有別,前者對妻子的統治有如政治家對百姓,後者則如國王對子民。不管兩者的權威差別為何,亞里士多德抱持的是傳統觀念──「男人比女人適於統治」(《政治》,I:12)。

雖然希臘婚姻的主要支撐來自習俗、法律與儀式,它並非無法逆轉之事。雅典社會,女人產下孩子後,才算正式成為夫家的人。在這之前,她的父親隨時可以終止此門婚姻(往往是財產因素),再度成為她的kyrios。更可怕的,做丈夫的毋需任何正當理由,只要願意償還嫁妝,隨時可以斷絕與妻子的關係。

古希臘社會,異性戀結合是唯一合法的婚姻,但是丈夫的性對象卻不只妻子一人。他可以與妾、男奴隸、女奴隸、男妓、女妓、男情人或女情人發生性關係。唯一的禁果是其他公民的妻子。著名演說家阿波羅多祿斯(Apollodorus)便常說雅典男人可以有三個女人:為他生下合法子嗣與照顧家業的妻子、每日照顧他身體需要(意指性關係)的妾,以及提供他歡樂的高級妓女(hetaeras)。

但妻子除了丈夫,堪稱與男人隔絕,如果被逮到有情夫,將受嚴酷懲罰。最輕是休妻,打發她回娘家。一個惡名昭彰的例子,盛怒的雅典丈夫悠菲拉帝斯(Euphiletos)殺了妻子的情人伊洛托斯芬尼斯(Eratosthenes),卻以正當殺人之名贏得官司。悠菲拉帝斯逮到妻子與情夫共枕,將他摔倒在地、雙手捆綁,拒絕他所提議的金錢賠償,當場殺了他,被控告謀殺。飽學之士呂西阿斯(Lysias)28為他撰寫答辯詞,悠菲拉帝斯成功地為自己辯護,呂西阿斯也將這個故事記述給後人知。顯然,法官相信悠菲拉帝斯不僅是為了捍衛個人利益,也是為了捍衛雅典城邦而殺人,因為通姦如不受懲罰,將破壞整個社會秩序。西元前四百年,這是丈夫報復殺人的合法理由。

相較之下,法律並未提供太多支援給受虐婦女。不管婚姻多麼恐怖,女人不得訴請離婚,生了孩子後,更是不得脫身。脫離暴虐丈夫的唯一方法是離開夫家,回到娘家,接受父親或另一個指定kyrios的監護,這還得經過執政官(雅典九大行政長官之一)的同意。丈夫如果因為妻子的財產而跟她結婚,妻子又生下繼承人,丈夫卻不履行性義務,有一條特殊法律可以保障這樣的女人,法律規定他每個月必須和妻子行房三次。(但是想想看,做妻子的有什麼辦法可強迫丈夫服從此條法律!)

古希臘,妻子多數比丈夫年輕十到二十歲。她們幾乎足不出戶,被排除在所有公共事務之外,無法成為丈夫的「完全伴侶」。雅典丈夫多數時間不在家,流連集會場、市場、體育場或妓院。婚姻只是個受尊崇的制度,用來繁衍子嗣與照顧家務,大家並不期望它能滿足一個人對靈魂伴侶的渴望。

相反地,同性戀才是理想的結合,至少菁英階層如是想。與猶太教?基督教的想法恰恰相反,古希臘人認為成年男子與年輕男孩的同性結合是自然且值得稱頌之事。柏拉圖便讚美喜歡與成年男子發生肌膚之親的男孩,認為當他們長大成男人時,「也會受男孩的性吸引,如果不是社會習俗凌駕了他們的自然傾向,他們絕不想要結婚、生子。」就像異性戀伴侶,古希臘人認為因「情感、親密與愛意」而結合的同性戀關係,才適合「生生世世」。

除了柏拉圖之外,芝諾芬(Xenophon)、亞里士多德、亞里士托芬、蒲魯塔克(Plutarch)等橫跨五個世紀的希臘作家都不認為同性戀有何異常。此類文獻汗牛充棟,我們不得不認為在古希臘時代(至少上等階層),同性戀行為「不僅經常為之,還是普遍現象,並顯然被認為具有高度文化價值。」31但也不能據此假設同性戀毫無問題。幾位古典學者一再提醒我們,即便最支持同性戀的古希臘人,也只限定支持男人與男孩間的性關係。男色是一種被允許的社會制度,設計來引導年輕男孩進入成熟男子間的友愛關係,並依一系列的習俗慣例運作,成熟男子年紀多在四十歲以下,同性愛侶則為十二到十八歲。它不被視為婚姻的替代品。

雅典女人多半困在家中,與女性為伴,夫妻間也不特別強調情愛,某些已婚婦人可能會在女人身上尋求安慰。但是我們對古希臘社會的女同性戀行為幾乎一無所知,唯一的資料來源,年代要更早,來自詩人莎芙的詩作。莎芙在西元前六一二年出生於列士波斯島(Lesbos),據信是一個年輕女性社團(thiasos)的領導人。女人在這些社群裡學習音樂、歌唱、詩與舞蹈。根據莎芙留下的詩篇以及後世希臘作家作品所言,莎芙應該愛過好幾個女人。

現存莎芙詩歌中唯一完整的是「愛芙羅黛蒂之歌」(Hymn to Aphrodite)。在這首詩歌裡,莎芙向愛神愛芙羅黛蒂祈求,讓她對某年輕女子的單相思成雙,愛神給了她激勵的答案:

噢,莎芙
是誰
如此不公對待你?
如果她現刻躲避,
將來她必會追求。
你的禮物她不收,
將來她必會奉上。
如果眼下她不愛你,
很快她就會,
即便,
這違背了她的心意。

古希臘妻子多數不識莎芙詩歌,因為她們不會讀寫,男性宴會可能會朗誦莎芙詩歌,但是除了高級妓女,所有女性均被排除在這類宴會之外。毫無疑問,某些女人(譬如莎芙)和今日女人一樣,在其他女人的臂彎得到快慰,但這種偷情勢必非常危險。古希臘女人不是自己的主人,而是由父親交給丈夫的一項財產,目的在「製造合法子嗣」。她的成年生涯裡,多數時間都在懷孕、哺育照顧孩子、燒飯、織布。流傳後世的記載並未提及她從情人處得到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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