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工坊 2024/08/03- 08/24 張凱理【存在心理治療】四週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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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蠻的上帝:自殺的人文研究》(已絕版)

The Savage God?GA Study of Suicide
 
作者:艾爾.艾佛瑞茲(Al Alvarez)
譯者:王慶蘋、華宇
書系:Caring 030
定價:380 元
頁數:368 頁
出版日期:2005 年 11 月 29 日
ISBN:9867574583
 
特別推薦:王浩威、南方朔、胡忠信、吳佳璇、張曼娟、許悔之、楊照、羅智成
 
第二部 背景

既無恐懼亦無希望陪伴
一隻正在死去的動物;
一個人等待他的結束
只能抱著畏懼與期盼;
許多次他死去,
許多次又再復活。
偉大的人以尊嚴
面對殘酷的人們
投射嘲弄於
呼吸的殆盡;
他對死亡透徹知悉──
是人類創造了死亡。
── W. B. 葉慈

那麼這是罪惡嗎
急於進入死亡的祕密之屋,
在死神膽敢迎向我們之前?
──威廉.莎士比亞

沒有能耐,
就不該蹚這個渾水。
──古諺

一個割喉自殺未遂的男人被判處絞刑。人們因他尋死而要吊死他。醫生提醒他們,吊刑會讓那人喉嚨的傷口裂開,使他能夠透過這個洞呼吸,因此是不可能吊死他的。人們不聽勸告仍將他吊起,他頸部的傷口立刻爆開,這個男人因此又活了過來。人們為此召集市議員商討如何解決這件事。最後議員們決定用繃帶將他受傷的脖子綁緊,直到他死去。喔,瑪麗,這是多麼瘋狂的社會,多麼愚蠢的文明。1

上面這段文字是1986年,尼可拉斯.歐加列夫(Nicholas Ogarev)看了倫敦報紙上的新聞後,寫信給情婦瑪麗.蘇沙蘭(Mary Sutherland)提到的事。歐加列夫是一個俄羅斯酒鬼,在溫和的革命政治下被放逐,他本身是一個有錢地主的兒子,也是俄國革命領袖及作家亞歷山大.赫爾岑(Alexander Herzen)的好友。他的情婦是一位天性善良的妓女,經過他重新調教而變得越來越有教養。我很驚訝這種野蠻事件竟是由兩個毫不相干的局外人──其中一位是有教養的、關心政治的外國人──所注意到的,而報紙除了把整件事當作是場公開絞刑的意外事故來炒做新聞以外,並不覺得是一件值得評論的事件。

用如此奇異的方式處罰這些自殺者──因一個人判自己死刑而判他死刑──倫敦市議員只是在執行一個由教會與國家所維護的神聖傳統。從歷史的記載可以觀察到,在基督教歐洲中,「自殺」向來是於法不容、於私又不被認同的;許多公眾認可的懲罰自殺者的暴行都被據實、冷漠地加以描述。1601年,伊莉莎白時代的律師福貝克(Fulbecke)說自殺者「被馬匹拖到懲處地點,吊在絞架上,除司法官以外沒有人可以擅自將屍體放下來」,也就是說,自殺者形同罪行最低劣的犯人。之後另一位法學權威布萊克史東(Blackstone)寫到埋葬自殺者的地點「是在馬路上,將一根木樁釘入死者身體」,2自殺者似乎與吸血鬼無異。被選定的埋葬地點通常是十字路口,也是公開的行刑處,死者的臉被一塊石頭給壓住──和木樁的作用一樣,這樣可避免死者成為鬼魂後回來騷擾活人。顯然人們對自殺者的畏懼比對巫婆、吸血鬼還要持續得更久:英國最後一次記載對自殺者屍體的羞辱是在1823年,一位名叫葛瑞菲斯的人被葬在雀兒喜鎮的十字路口。即使如此,自殺者的屍體仍不得安寧:往後五十年間,凡是無名屍或貧民自殺者的屍體,都會被送往解剖學校肢解。

幾乎全歐洲都會對自殺者的屍體進行羞辱,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在法國,隨著地方基本法的不同,屍體會被倒懸在木板車上遊街、焚毀,然後倒進公共垃圾堆上。在梅茲(Metz),自殺者被裝進橡木桶隨著摩薩爾河漂流而下,以免他的鬼魂在當地出沒。在當奇錫(Danzig)市,自殺者的屍體不准從大門運出,而是要用滑輪從窗戶送出,然後那個窗框還必須被焚毀。即便在柏拉圖時期文明的雅典城,自殺者也是被葬於市郊,遠離所有的墳墓;而用來自殺的那隻手則被砍下埋在別處。提比斯和賽普路斯也有類似的方式。而在斯巴達嚴厲的統治下,亞里斯多戴姆斯(Aristodemus)在死後仍因其意圖在伯拉泰(Plataea)戰役中尋死而受罰。3

在歐洲,由於法律的支持,這些不夠文明的報復行為被視為合理、高尚的,也對政府經濟有所助益。甚至到了1670年,法王路易十四還親自將羞辱自殺者屍體方法中最殘忍的一部分編入官方律法中,並附加條文冠污名於死者名字上,使其惡名傳世(ad perpetuam rei memoriam);貴族若是自殺則會失去尊貴的身分淪為平民,飾有家徽的盾會被銷毀、森林被砍光、城堡也被拆毀。英格蘭視自殺者為重罪犯。這兩個地方的自殺者的財產皆會被充公。伏爾泰【譯註一】為此曾諷刺說,這些做法表示:「自殺者的家當送給了國王,而其中一半,幾乎總是給了那說服眾多情夫之一去向國王討賞的歌劇院女伶;另外一半則依據法律交給國家稅捐單位。」4

在法國,儘管伏爾泰與孟德斯鳩犀利嘲諷,這些法律還是一直持續到1770年,而在十八世紀更是被實施得加倍徹底。自殺者的財產充公、名譽被破壞的情形在法國大革命後終於消失,1791年頒佈的新刑法則不再提到自殺。5但在英格蘭財產充公這類法律條文直到1870年才有所改變,而且自殺未遂者直到1961年還要被關進監牢裡。【原註一】因為「殺害自己」的判決將會剝奪死者舉行宗教祭禮以及繼承者財產繼承的權利,因此「因心靈的平衡被擾亂而自殺」便成為律師們用來尋找法律漏洞以替死者辯護的一種說法。一位十八世紀的諷刺作家這麼說道:

如果有外國人讀了我們的報紙,大概會以為我們是世界上最瘋狂愚蠢的人。我們幾乎每天都可在報上讀到驗屍官在審理某個可憐自殺者的屍體後,做出的愚蠢的判決。但眾所皆知,調查的重心根本不在於這些死者的心智狀態,而是他們的家產與家人。法律是有明文規定,有意謀殺自己的人該被視為禽獸,不得舉行宗教祭禮。但是,在數百名被冠上精神錯亂封號的自殺者裡,除了一名在自家舖子上吊的窮補鞋匠外,我從未聽過這類判決被執行。身無分文的窮人,身後若沒有足夠的錢付清喪禮費,很可能因此被拒於教會墓園外。但若以貴族飾邊的手槍或是具巴黎風格握柄的劍謀殺自己的話,這名紳士就會被說是突然死亡,有資格得到一場華麗鋪張的喪禮,以及一座安置在西敏寺中歌功頌德的紀念碑。6

裘德(Joad)教授因而有此警語:「在英國,你最好不要犯下自殺罪,因為若沒成功,你就要面臨成為罪犯的痛苦;而一旦成功,就又會被判為精神錯亂的瘋子。」

幸好這些愚蠢的律法已是過往深植的敵意與強烈偏見最後的餘暉。但是,我們還是要問,既然我們對某項行為的懲罰程度,通常與人們對該項行為的恐懼程度有關,為什麼一個本質上如此私密的行為,竟會激起如此原始的恐懼與迷信?關於這個問題,費登(G. R. Fedden)在《自殺》(Suicide)一書中舉證,認為基督教的復仇模式,是適度調整後的原始部落的禁忌與淨化儀式之再現。那些裁定自殺者必須被埋在十字路口的博學法學家們,其實和烏干達的巴干達族巫醫抱持一樣的偏見。7他們也呼應前基督教的歐洲的做法,讓受難者死在同樣十字路口的祭壇上。與木樁、石頭一樣,選擇這樣的地點是希望路面繁忙的交通能阻止不安的靈魂重生。如果這樣做還不成功,那麼希望十字路口上交錯的馬路,能讓困惑的鬼魂回不了家。基督教進入歐洲後,馬路交會形成的十字形,也成為驅散死屍身上所凝聚的邪惡力量的象徵。8總之,這是自遠古便存在的問題,是對血濺四方吶喊復仇的一種畏懼。也就是說,這是對罪惡竟能引發異常恐懼的一種困惑。佛洛伊德早期視自殺為對象倒錯的謀殺,是把對事物的敵意投向自己的行為,這理論似乎即源自於基督教的迷信與法令。

原始社會中的復仇機制很簡單:不是自殺者的魂魄會幫他摧毀迫害者,便是他的行為促使親人為他復仇,或者部落的鐵律會強迫自殺者的敵人用同樣方式自戕,依各族風俗而有所不同。無論如何,這些狀況都顯示出自殺是很不真實的,這個行為似乎是基於一種信念而產生,那就是;自殺者並非真的死了,相反地,他是在進行一項巫術表演,並將引發一項複雜卻同樣魔幻的儀式,結局是將他的敵人推入死亡。【原註二】

 
 
 
2005年12月誠品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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