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工坊 2024/08/03- 08/24 張凱理【存在心理治療】四週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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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不要叫我瘋子:還給精神障礙患者人權》

《他不知道他病了:協助精神障礙者接受治療》

《精神分裂症完全手冊:給病患、家屬及助人者的實用指南》

《不只是怪,可能是病了》

《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

In the Name of Madness : A Historical Overview on the Insanity Defense in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楊添圍
書系:Psychotherapy 042
定價:360 元
頁數:232 頁
出版日期:2015 年 12 月 14 日
ISBN:9789863570509
 
特別推薦:王浩威、吳文正、吳建昌、吳佳璇、陳嘉新、張麗卿
 
【推薦序一】法學與精神醫學的重要橋樑
書序作者:張麗卿 (為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

楊醫師的大作《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之歷史軌跡》,是一本描寫近代司法精神醫學發展史的書。這本書所寫的是近兩百年來英美司法精神醫學的發展,書中針對近現代重要的司法精神醫學案例有詳細的說明,例如,1981年,刺殺美國總統雷根的兇手辛克利;2011年,挪威的極端青年布列維克爆炸殺害八人、重傷九人,槍殺六十九人的案例。對於重要案例的法院攻防,書中有詳細的交代、解析及說明。這本書對於精神醫師、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系的學生、有求知慾的一般社會大眾,都極具閱讀與參考價值。

依照刑法體系,行為人從事不法行為,必須在人格構造沒有問題的條件下,才能對於他的行為加以責難,令其負擔完全的刑事責任。精神異常或心智缺陷的人,屬於人格構造有問題的人,這種人無法正確的感受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不能正確的控制自己,所以欠缺責難的基礎。這種思考,無論是歐陸刑法或英美刑法,都是一樣的。

楊醫師在書裡提到辛克利的案件,法官提醒陪審團所說的話:「法律規定,陪審團應做出,因精神異常而無罪的判定:如果被告在犯罪行為時,因為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的結果,缺乏使其行為依循法律要求的實質能力,或者是,缺乏實質能力去感知其行為的違法性。」這段話說明了不同法系對於精神異常的刑法責任有相同的判斷標準。

法律人通常都缺乏精神醫學的知識,但是精神異常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又如此緊密,所以,兩個學門需要一座橋樑當作媒介。楊醫師的這本書文字清楚、引註翔實、思路清晰,對於兩百年來的西方司法精神醫學發展有精要詳細的說明,足以成為法學與精神醫學的重要橋樑,因此樂於向讀者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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