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與生活法律 婚姻關係之存續
民法第996條(結婚之撤銷——精神不健全)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中文的「婚」,是部首「女」旁加上「昏」字,這個字很有意思。不管男女,許多讀者應該都有類似的想法:我們往往都是等到結了婚之後,才感嘆自己當年是不是「昏了頭」,以致於步入婚姻。雖然這是開玩笑,但在法律上,假設因為覺得「昏了頭」而後悔、想撤銷婚姻關係的話,可不是這麼容易。
在買賣契約或婚姻關係等案件中,會出現民法第75及第996條的「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問題。這是什麼意思呢?
舉例來說,你在結婚時,正處在精神疾病發作狀態中,以為老公是來自天上的神仙,開心地出嫁,等到精神疾病發作過後,「醒來」發現老公也是凡人,你結婚當時是在疾病發作狀態中出嫁的,顯然你是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中,因此在「醒來」後的六個月內得以訴請撤銷婚姻。
根據前述民法第996條的規定,只有兩個理由可以撤銷婚姻,其中一個就是當事人一方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況下結婚;另一個則是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依法「婚後精神狀態回復常態後六個月內」都有機會訴請撤銷婚姻。倘若在婚後精神狀態回復常態六個月後才主張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已經來不及訴請「撤銷婚姻」,就只能選擇「離婚」一途。而且,根據民法第998條,婚姻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亦即在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撤銷婚姻,可是在撤銷前的婚姻仍屬有效,這段時間中的夫妻行為仍屬合法。
另外一種可以消滅婚姻關係的情況是,夫妻之一方罹患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此時,他方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所謂「重大不治」的意思,必須是該精神疾病症狀非常嚴重,而且依據現今精神醫學的治療水準,即使結合良善的藥物與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及其他治療方式,也難以改善患者的症狀。精神科醫師在這當中可以著力之處,就在協助判斷被鑑定人是重大不治、還是重大難治、或是雖不治卻不重大的類型。然而,「不治」與「難治」到底如何劃分,除了精神醫學的知識之外,應該也有法律政策的考量在內,因此較佳的做法是,司法精神鑑定醫師頂多會描述被鑑定人的精神疾病「重大難治」,並說明其難治的細節情形,再由法官依據法律政策判斷該「重大難治」是否已達「重大不治」的程度。但是,法官常常希望司法鑑定醫師直接表明是否「重大不治」,再由法官審酌其論述是否有理,最後決定是否接受鑑定醫師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