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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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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叫我瘋子:還給精神障礙患者人權》

《他不知道他病了:協助精神障礙者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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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怪,可能是病了》

《正常與瘋狂的天秤:談精神疾病與司法鑑定》

The Scales of Saneness and Madness
 
作者:吳建昌
書系:MentalHealth 016
定價:240 元
頁數:216 頁
出版日期:2016 年 05 月 06 日
ISBN:9789863570608
 
 
詐病

詐病,通常有顯著外在利益誘因

新聞曾經報導過一名男子詐病成認知功能障礙,智商測驗不到五十分,成功騙過精神科醫師,取得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獲得高額保險金。保險公司後來懷疑內情不單純,遂向法院聲請對該男子進行精神鑑定。

這位男子在住院鑑定的期間,不僅生活能夠自理,與病友有說有笑,還打電話給友人簽注六合彩。男子詐病的事實被醫院識破,因為一個智商只有四十多分的人,一般而言自理能力會有減損的狀況,更不可能打電話簽賭。該名男子最後被以詐欺提起公訴,重判九年有期徒刑,並須歸還保險公司高額保險理賠金。

還有一則新聞報導的鑑定案例:一位二十歲年輕人與友人互毆,為了獲得更高的賠償金額,年輕人故意詐病對友人提出告訴,醫院檢查不出任何腦部異狀,但是這個年輕人呈現出「失智」的現象,法院遂安排住院鑑定(法律術語稱為「鑑定留置」)。醫院觀察年輕人的病情良久,發現年輕人其實尚有反應,也能夠與家人祕密互動,因此故意對他不理不睬,年輕人在欠缺他人協助處理自身需求(例如上廁所)的情況下,難以持續處在「失智」狀態,撐不了多久,年輕人自己大喊受不了了,主動承認自己詐病。

詐病的動機通常有明確的外來誘因,如詐領保險金、逃避兵役、獲得社福補助、規避刑罰、獲得藥物等。詐病者會故意假裝有身體或精神方面的疾病,採用的模式包括沒有病卻裝成有病、有輕微的症狀卻裝成很嚴重的症狀、有A病裝成B病等。也有些人不是自己裝病,而是將自己的子女弄成病人,如餵小孩吃瀉藥,或故意讓小孩長期受到感染等。

精神科醫師有必要了解詐病的行為,因為若是被鑑定人利用假裝的精神症狀規避責任或取得法律上的利益,將會破壞法律正義的實現。姑且不論詐病者裝成何種精神疾病,因為詐病行為本身動機判斷困難,有時候會被誤判為人為障礙症(動機在於扮演病人,就算沒有其他利益,甚至導致實質的傷害,亦然)、解離障礙症(例如解離性失憶或解離性身份障礙症,在第四章將有更詳細的解釋)或轉化症(自主運動或感覺功能的改變,但找不到生理上的支持證據,也沒有明顯的外在利益誘因或純為扮演病人的動機)。詐病的基本特質是有意識地製造假的或顯然誇大身體或心理症狀,且有明顯外在利益誘因。

為了犯罪而偽裝成精神病患者的案例,因為研究方法受限之故,並沒有現實社會發生機率的可靠統計,但或許沒有像在電影情節裡那麼戲劇化與普遍。要提醒讀者的是,精神疾病患者也會偽裝成沒病,因為擔心會被認為有病或失能,而受歧視、喪失工作機會、被剝奪法律上的能力或者遭到其他的損失。

需要提防詐病的情況有哪些?

在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過程中,為了確定被鑑定人涉案時的精神狀態,醫師會先確定有無詐病的情形。要分辨出是裝病,還是真的生病,有經驗的鑑定醫師會發展出自己的經驗直覺,不會那麼容易受騙上當,畢竟要裝得像也並不容易。碰到下列的情形(但不限於此),醫師通常會考量有詐病的可能性:

•牽涉到醫學與法律的情境(如法院、檢察官或律師轉介來檢查時);
•個案主觀宣稱的壓力或失能,與客觀觀察到的症狀有明顯的差異(如傷害賠償、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勞保失能給付等等);
•不配合診斷檢查且不遵從醫囑;
•具有反社會人格特質。
一般人都以為詐病不常見,其實並非如此。目前尚未有足夠的研究資料證實詐病有穩定的發生率,但臨床經驗顯示,男性的發生率高於女性,這可能與男性為逃避兵役、逃避刑罰或職業災害比率較高有關。

如果被鑑定人對醫師有欺騙的行為,就一定是詐病嗎?如果發現被鑑定人詐病的證據,能夠立刻斷定這病是裝的嗎?答案是不一定,因為證據跟詐病之間還有一段距離,需要推理、求證。詐病雖然不難被發現,卻也不容易被完全確認出來,除非裝不下去。不過話說回來,詐病者主動向醫師承認自己是假裝的機率並不高。

我在臨床真的遇過這樣的事情,在鑑定時我詢問被鑑定人為何要偷東西,他說:「我在便利商店突然看到關公騎著赤兔馬、眼裡冒著金光,手拿青龍偃月刀,對我大喝一聲:『偷!』我就偷了。」我很直接告訴他:「我作鑑定長達十幾年了,還沒聽過這麼離譜的描述。」他愣了一下,就改口說自己是在開玩笑。

如何知道是裝病?

1. 詐病有跡象可循
詐病的行為,不管「演」得如何維妙維肖,很多時候終究會有跡象可循,可以讓鑑定醫師從中找出矛盾點,揭穿詐病的企圖。

一般大眾對於精神疾病的知識,多來自於小說、電視、電影等通俗的刻板情節,鑑定時有時會遇見被鑑定人模仿戲劇節目的情節,將精神疾病的言行「演」得令人啼笑皆非。

其實,裝病有跡可循,每一種精神疾病都有其病程發展的典型情形,有些常態性的症狀表現,醫師根據臨床專業經驗(心中的那一把尺),可以判斷出被鑑定人所描述及表現的症狀是不是假裝的。

除非詐病者本身是精神科的醫療人員,長期觀察過各類精神疾病患者的症狀行為,否則不太可能會知道要裝到什麼樣的程度(不太誇張也不太輕微)才像真的,所以,「良好的」詐病其實並不容易。

一般來說,抑鬱、緘默、記憶缺損,最容易假裝;失智、幻覺及妄想,則不太容易;躁狂興奮狀態、意識障礙、僵直狀態,則最難裝得出來。

詐病者描述自己的疾病,常常主觀又模糊,抱怨頭暈、頭痛、脖子痛、下背痛、胸口不適、焦慮、憂鬱、記憶喪失等,當醫師追問沒有注意到的細節時,為了構思回答,反應速度常常因此變慢(非精神疾病所致);而且有些詐病者報告的症狀與其客觀的舉止互相矛盾,或者自稱有幻覺或其他精神症狀,但事實上其描述的內容並非這些症狀的展現,嚴格而言也不是精神病理現象。也有人模仿家中其他人的精神疾病症狀,辯稱自己有家族病史,自己也有這種病,把病情描述得很嚴重,但是檢查時卻沒有發現該疾病所特有的生理現象。

醫師不會只憑被鑑定人的主觀口述就下定論。臨床上經常聽到被鑑定人指稱癲癇發作,導致作出犯罪行為,但是透過實驗室檢查卻又找不出任何異常,此時不排除有可能是想利用疾病來脫罪。

2.「我忘記了」常被當成理由
一個人若想說謊,最會說也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我忘記了」。在面臨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時,法官必須去釐清加害者是因為「不想說實話」,還是因為精神疾病而造成了失憶情況——一個人可以很輕易地說出「我忘記了」,但,是什麼原因導致「忘記了」,就必須區分出來。

臨床常見犯案嫌疑人以「記憶缺損」(失憶)做為聲請交付鑑定的理由,想以失憶來逃避刑責,以為靠一句「忘記了」就足以卸責。所幸從事司法鑑定的精神科醫師有判斷事實真相的理論依據,得以觀察、判斷出真假之間的線索。但是,根據心智科學對於人的記憶的研究,我們對於記憶有許多迷思,有時候客觀的情境證據更具有參考價值,而司法精神鑑定醫師也必須注意,不要讓自己落入同樣的迷思之中。

換一個比較輕鬆的說法來解釋,也就是如何判斷眼前的被鑑定人,是真的精神異常還是假的精神異常?精神科醫師練就一套內在武功祕笈,不是光憑對方一句「忘記了」就可以輕易被唬弄過去。精神科醫師會去了解「你是怎麼忘記的?」如果忘記的理由或過程太超乎常理,我們就會採取較為懷疑的態度。

記憶缺損(失憶)的現象確實是有可能存在,酒精或藥物也會造成記憶缺損,精神科醫師必須去查證,釐清是「當時哪個情境特別記不清楚」,還是「其他情境也有類似的反應模式」。而且,若目睹犯罪過程的證人之證言或其他影音證據顯示,犯案者雖然有酒醉,但是言行仍反應出對於周遭情境的理解與行為控制力,則必須懷疑其失憶有詐病的可能。

此外,在發生記憶缺損的情況之下,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受影響的程度有多少,以及在記憶缺損的情況之下,犯罪嫌疑人有無自由意思,均是調查的重點。上述使用酒精或藥物所造成的記憶缺損,也可能是犯案後記憶提取困難所造成,並非代表犯案時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是此種情況已經不是詐病了,而是記憶缺損與刑事責任能力程度之間的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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