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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宗教與靈性的心理諮商》

Integrating Religion and Spirituality into Counseling
 
作者:陳秉華;協同參與:朱美娟、黃奕暉、楊蓓、趙慧香
書系:Master 070
定價:700 元
頁數:512 頁
出版日期:2019 年 12 月 16 日
ISBN:9789863571704
 
 
【1-4】什麼是融入宗教與靈性的心理諮商

一、宗教與靈性的定義

  要回答「何為融入宗教與靈性的心理諮商?」這問題,首先需要對於什麼是宗教(religion)?什麼是靈性(spirituality) 都需有些認識。什麼是宗教?根據一些文獻指出:宗教與個人對於神或更高的力量的信念、情感、關係及儀式行為有關,宗教涉及與特定組織或教派有關的信念與行為,通常宗教行為是外顯的與公開的,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信徒會參與或投入宗教機構或是組織,會透過宗教組織與儀式行為表達出靈性,宗教信仰會影響信徒生命的意義與價值,以及面對生命苦難、死亡、公平正義等重大議題的態度( Koenig, 2009; Dyson、Cobb & Forman,1997)。宗教也常被視為有系統的組織,包含信念、崇拜、傳統及神聖儀式(Worthington, 1989),其源於拉丁文字根religare,為連結在一起或表達展現所關注之意。心理學家認為宗教具有複雜且多重面向,無法化約為簡單架構;宗教包含儀式、教義信條、情感、知識、倫理規範與社群六個基本成分(Hood, Spilka, Hunsberger, & Gorsuch, 1996)。也有學者指出,當信徒有宗教性(religiousness)時,會常有這樣的態度與行為表現:相信有神 / 有至高的力量;會委身於信仰生活;會參加宗教組織的活動,例如上教堂、從事宗教儀式活動;會遵循組織的信仰或是教條等(Daly, 2005)。

  那麼「靈性」又是什麼?「靈性」這個字的起源是從拉丁文spiritus而來,意思是呼吸或生命力。《美國傳統英語辭典》(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Soukhanov, 1992)界定靈性為一種在世存在的方式,承認存在的生命是想與一個超越或更高的力量有所連結,靈性會驅使人朝向希望、愛、超越、連結與慈悲的方向生活與發展。美國諮商學會分會「諮商中靈性、倫理與宗教價值分會」(Association for Spiritual, Ethical and Religious Values in Counseling,簡稱ASERVIC)於1995 年定義靈性為包含上述拉丁字根──呼吸、生命能量之意,也提及靈性為一種天生能力,會朝著求知、愛、意義、希望、超越、連結與憐憫發展,使人有創造力、成長力並發展價值系統(Fukuyama & Sevig, 1999)。ASERVIC (2010)進一步對於靈性作出的定義是:靈性是人生來具有的能力與傾向,會推動人追求智慧、愛、意義、和平、盼望、超然、連結、憐憫、幸福和完整。Young 和 Cashwell(2011)將靈性定義為人類經驗自我轉化與覺察神聖內在的能力,最終可增加自我與他者間有更大的憐憫與愛;他們也認為靈性經驗的發展與脈絡相當個人化,會橫跨個人的一生。


二、宗教與靈性的區別

  宗教與靈性的定義與區分有一段歷史演變,以早期西方基督教的文化為例,宗教與靈性的概念並沒有區分,靈性即等同於宗教。但是自二十世紀之後,西方社會對於宗教制度、組織、宗教領袖的信任逐漸減少,再加上靈性覺醒運動、新興宗教的推動,宗教不再被人與靈性畫上等號,靈性開始被賦與了與宗教不同的內涵。例如Richards 與Bergin(1997)指出,宗教與靈性兩者間有關聯,但也有區別,宗教傾向宗派的、認知的、外在的、行為的與公眾性的特性,靈性則傾向於內在、自發,及個人內在、私有性的經驗。也有一些學者區分宗教與組織、教義、儀式有關,而靈性則重在顯現生命的意義與目的,來自內在或超越的力量(Daaleman, Frey, Wallace, & Studenski, 2002)。

  相較之下,宗教與靈性兩者最明顯的差異在於,宗教重視組織、結構及信徒對教義規章的遵守,也有共同的宗教性儀式行為;而靈性則不強調宗教組織與教義遵守,更重視的是個人與更高力量(或神聖)的連結,看重個人性的主觀靈性經驗。認同自己有靈性的人,不一定會認同自己有特定的宗教信仰或是參與特定的宗教組織;而認同自己有宗教信仰的人,則更會參與宗教組織,遵行特定宗教教義與信念,參與共同性的宗教儀式行為,也常常在這樣的活動中感受到與更高力量或神聖的連結,獲得靈性的經驗。也因此,在許多投入於宗教的信徒身上,他們的宗教性與靈性就很難區分了。以基督徒為例,不少基督信仰者在宗教態度與行為上,認同並公開自己是基督徒的身分,相信上帝、加入教會,抱持基督教教義的信念、參與教會的儀式行為,並與教友分享信仰生活;在個人靈性生活中,會透過讀經、禱告等方式,發現上帝在生活中的介入,並渴望與上帝保持關聯,體會與上帝之間愛的關係,並且在生活中實踐愛的精神,這些都是他們展現靈性的部分。對於這樣的基督徒,宗教與靈性的關連密切,都是屬於基督徒信仰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在他們身上,靈性的表達與宗教行為就是合而為一的。


三、什麼是「融入宗教與靈性的心理諮商」?

  當前心理學界在宗教與靈性的研究上蓬勃發展,舉凡宗教與靈性概念的定義與測量、宗教與靈性的發展、宗教 / 靈性因應與壓力的關係、宗教 / 靈性資源、宗教 / 靈性與心理健康的關係等各樣主題都被探討,並且不斷累積研究成果,提出新的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的更新。那麼,在將宗教 / 靈性融入於心理諮商這個領域裡,又發展到了什麼地步呢?

  對於如何界定融入宗教 / 靈性的心理治療,目前學者們尚未達致明確共識,Post 與Wade(2009)指出,過去文獻對於宗教 / 靈性治療介入的定義至少可以分成三大類,第一類為運用一般的治療介入技巧來協助有宗教 / 靈性背景之案主及其宗教/靈性議題;第二類為將現有的心理治療模式進行修改,納入特定的宗教 / 靈性相關內容,例如Tan 與 Johnson(2005)提出的,融入基督宗教 / 靈性的認知行為治療(Christian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第三類是選擇合適的、與案主信念一致的,且與治療歷程有關之顯性(explicit)宗教 / 靈性實施(例如禱告、靜坐等),做為宗教 / 靈性的介入(引自朱美娟,2018)。

  Sperry (2011)將當代結合了諮商與心理治療而發展出各種融入宗教 / 靈性的取向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靈性導向的心理諮商」(spiritually oriented counseling),承認靈性對全人的功用,從而需要納入在心理諮商中,並有特定的宗教 / 靈性取向之心理諮商與治療,例如佛教導向的心理治療(Welwood, 2000);第二類是「融入靈性的心理諮商」(spiritually integrative counseling),以Pargament為代表,Pargament(2007)指出融入靈性的心理治療是在心理治療歷程中,看重案主的、治療師的以及諮商歷程的宗教 / 靈性因素,以及受這些因素影響所形成的治療取向。他也認為融入宗教 / 靈性的心理治療並不是另創一個治療學派,而是改變了心理治療的本質, 成為一個新的浪潮。在現有的治療模式中,不論是心理動力、認知行為或是家族治療,都會對於治療歷程中的宗教 / 靈性面向保持敏銳、注意、並加以融合到治療歷程中(Pargament, Murray-Swank, & Tarakeshwar, 2005);第三類「靈性適應的心理諮商」(spiritual accommodative counseling),是指有特定的宗教 / 靈性取向,在心理諮商中也有特定的實施步驟與諮商程序,例如道家的認知治療(Young, Zhou, & Zhu, 2007)、基督宗教的適應認知行為治療(Jennings, Davis, Hook, & Worthington Jr., 2013)、基督宗教取向的整合心理治療(Integrative Psychotherapy, McMinn & Campbell, 2007)等。 Sperry (2011)認為以上這三類在名稱與定義上都有重疊處,但也各有些區別;他認為其中以Pargament(2007) 的「融入靈性的心理治療」最具包容性,能涵蓋整個治療歷程中不同宗教 / 靈性背景的心理師及案主,也能涵蓋不同的宗教 / 靈性與心理治療取向,提供案主最適合他們各自宗教 / 靈性背景的心理治療(參見朱美娟,2018)。

  目前已有多篇整合分析(meta analysis)研究指出,透過運用整合分析的方法,回顧與分析過去相當多的實徵研究結果,可支持融合運用這些不同的融入靈性的諮商,會比不使用融入靈性的心理諮商更顯示出治療效果,尤其是對有宗教信仰的案主以及有一些特定議題的案主,例如創傷、重症病人等(Hook,Worthington, Davis, Jennings, & Gartner, 2010; Smith, Bartz, & Richards, 2007; Worthington, Hook, Davis, & McDaniel, 2011; Worthington, Kurusu, McCullough, & Sandage, 1996; Worthington & Sandage, 2002)。筆者也在綜合文獻的回顧之後,得到以下的結論:絕大多數的諮商師是重視宗教 / 靈性的,且認為宗教 / 靈性對人是有幫助的;諮商員的宗教 / 靈性信念與是否會將宗教 / 靈性納入於諮商有關;有融入宗教 / 靈性的心理諮商或治療介入處理,比沒有融入宗教 / 靈性的心理諮商,對案主的心理與靈性層面有更好的治療效果;有些宗教 / 靈性的處遇,對於某些症狀具有特定的治療效果;融入宗教 / 靈性介入的心理諮商,對有宗教 / 靈性信仰的個案是有效的。

  Pargament (2007)提出「融入靈性的心理治療」,分別針對案主、治療師、治療改變的歷程,說明融入靈性的心理治療的多樣面貌。尤其在面對有靈性認同的案主時,除非諮商師忽視,否則不太能在諮商歷程中不揭露自身的靈性態度、信念或行為,而諮商師也可隨著了解案主的靈性面向,更深入發現案主的心理議題與靈性議題之間可能有的關聯性,且可運用案主的靈性態度,作為幫助處理案主問題的內外在資源;或是,也可能發現案主的靈性態度是問題處理的阻力,如果諮商中案主與諮商師共同探討案主的靈性層面,常常可更深入揭露出案主背後更大的社會、文化、靈性的脈絡與對案主的影響。而對有靈性認同的諮商師來說,也不需要在治療歷程中刻意隱藏自己的靈性態度,有不同靈性背景的諮商師,將宗教 / 靈性融入於心理諮商的理念與做法當然會呈現出不同的樣貌,但是諮商師不會在諮商歷程中不碰觸或排斥靈性的話題,而諮商師在展開融入靈性的心理諮商實務工作之前,當然都需要具備專業的訓練,包括具備對靈性的知識、對宗教 / 靈性持開放的態度、對自己的靈性有覺察,以及在面對與自己不同靈性取向的案主時的互動、溝通倫理。對諮商的改變歷程而言,心理諮商若將靈性向度納入諮商歷程,諮商師與案主的靈性面向,都會在歷程中自然展現,相互影響,即使神或神聖不是諮商中明顯關注的焦點話題,但因心理與靈性兩者之間有關連,所以案主在這兩個層面的改變也會是連帶發生的。Pargament認為任何一種心理治療理論取向或治療形式,都會因對靈性面向的關注而變得豐厚,「融入靈性的心理諮商」也就可以對心理議題的理解與處理,提供諮商師嶄新的觀點,也可以為問題提供新的解決之道(Pargament, 2007, p.177)。

  筆者同意Pargament等學者使用的比較寬鬆的「融入靈性的心理治療」的名詞及定義,但筆者認為需要把「宗教」一詞也放入,因為誠如前文討論,學者們都同意宗教與靈性有同也有異,但並不全然同意「靈性」一詞可以涵括或取代「宗教」一詞。因此筆者於本書採用的名詞為「融入宗教 / 靈性的心理諮商」(religiously / spiritually integrated counseling),筆者所作的定義為:在心理諮商中,諮商師提供有需要的案主,將宗教 / 靈性融合於心理諮商的歷程中合宜地使用,以達到更大的諮商效果,無論諮商師是否與案主有相同的宗教 / 靈性認同,這個定義都可適用。筆者採取這種比較寬鬆的定義,可以涵蓋各種不同宗教 / 靈性認同的案主或諮商師、案主所帶入的各種宗教 / 靈性議題,以及在諮商中諮商師所使用的各樣對案主合宜的融入宗教 / 靈性的介入方法。這樣的定義可涵蓋各種宗教 / 靈性傳統,融入於任何心理諮商的理論取向中。

  以筆者所熟悉的基督宗教為例,Tan(2011)採取將基督宗教《聖經》與神學及宗教 / 靈性介入方法,融合於認知行為治療中,發展出了有基督宗教觀點的心理諮商與治療理論模式,並在諮商實務中運用,來幫助有基督信仰的諮商個案。諮商歷程中《聖經》的運用、醫治記憶的禱告(inner healing)、屬靈操練(spiritual practice),都是常使用的靈性介入方法,使案主在情緒心理與人際議題上得以突破,也在個人靈性上得以成長。

  另一位將基督宗教與心理治療整合的當代著名學者是M. R. McMinn,他提出整合的心理治療(Integrative psychotherapy;McMinn & Campbell, 2007),捨棄了無神觀的心理學理論,而以《聖經》及神學作為心理治療的根基,採取基督宗教的人觀,然後合併使用認知、行為、關係為介入處理的焦點,建立起整合的心理治療理論觀點,將之應用在心理治療的歷程中,包括評估、個案概念化與介入處理。又例如Stephen Parker(2008)將聖靈(Holy Spirit)的概念,應用在溫尼考特(D. Winnicott)的客體關係治療理論(Winnicott, 1966; 1971),視聖靈為一個過渡性客體,當案主在治療過程中與聖靈有真實相遇的經驗,就能為案主注入超越性的力量,產生生命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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