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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序:
  【推薦序一】專為督導者量身訂製的指南
  【推薦序二】成為受督者的角色模範
   
  書摘:
  前言
  【第一章】 督導基本綱領與實務集錦
  【第二章】 倫理議題:如何拿捏分寸?
  【第十四章】 督導過程中所遭遇的困難:受督者的觀點
   
  延伸閱讀:
  《學習家族治療》 《故事、知識、權力》

 

《系統取向督導完全指南》
The Complete Systemic Supervisor: Context, Philosophy, and Pragmatics

作者: Cheryl Storm&Thomas Todd
譯者:
洪志美、廖婉如、許嘉月、張書森、簡意玲、黃宣穎
書系:Psychotherapy 032
定價:680元
頁數:536 頁
出版日期:2011 年 09 月 15 日
ISBN:9789866112218

特別推薦:吳熙琄、林麗純、林方?、陳厚愷 審閱,王浩威、熊秉荃 策劃,李開敏、陳韺、謝文宜 誠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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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倫理議題:如何拿捏分寸?

英格褒.霍格(Ingeborg E. Haug, D.Min.)
雪若.史東(Cheryl L. Storm, Ph.D.)


瑞吉娜.摩絲向她的督導者梅蘭妮.戴維斯描述一個婚姻治療的個案。她談到機構裡的一位同事正在治療這對夫妻的某位家族成員,但這位同事卻未經她同意就查閱了這對夫妻的檔案。梅蘭妮開始擔心這是不是會危害到這對夫妻和這位家族成員的保密權利,她詢問有關給予個案保密權利的承諾,瑞吉娜遲疑地回答說,最初當這對夫婦問及他們的家族成員是否會看到有關他們治療的資料,她的確向他們保證這會被列為機密;她也解釋道,機構裡的治療師去查閱也在機構中治療的家庭成員檔案,是常見的慣例。梅蘭妮不明白瑞吉娜和她的同事怎能無視於給予個案的承諾,似乎不因交換資訊而感到不安。因為如果是她的同事未經她的同意就去查閱個案的檔案,她應該會有強烈的反應,所以她反省了她們反應上的差異。她要如何提醒受她督導的治療師注意自己在倫理上應負的責任,應該對個案誠實,並維護他們的隱私權和保密權呢?因為該機構裡的督導者似乎也不認為共用檔案有什麼問題,於是梅蘭妮更進一步探究了自己的反應。個案被保證他們的治療紀錄會被列為機密,但此項保證卻被漠視了,梅蘭妮對這件事的可能影響感到不安。

梅蘭妮細想,若鼓勵瑞吉娜去質疑她同事的舉動以及機構的政策,可能帶來什麼影響,尤其還要考量到這發生在瑞吉娜第一份專業工作剛開始的幾個月內。此外,梅蘭妮也在思考,她要問什麼樣的問題才能協助受她督導的治療師認知到這種情況的複雜性,也想到可能在無意間對個案造成的負面後果,並採取其他應對方式。她希望這種督導性的探索可以對擴展瑞吉娜的倫理思考和覺察有所助益。但更重要的是,她反問自己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步驟,才能確保她扮演好倫理上負責任的督導者。如果違反保密原則的情況發生了,她的督導責任為何呢?因為梅蘭妮不太有機會接觸其他督導者或同儕團導去討論她的難題,她的處境實在很為難。

在督導中常會遇到上述的情況。當治療師在討論個案時,督導會細聽其中是否傳達出倫理問題的警訊。有時候,治療師會向督導提出明確的倫理困境,例如詢問該不該接受個案贈予的禮物。或在其他的狀況中,督導會發現他們自己身陷督導本身的倫理窘境中,例如,當受督者不規律地前來督導時,該督導者仍有責任給予即時且充分的督導(Falender & Shafranske, 2007)。在這幾種情境底下,全都需要督導者額外考量到督導中的倫理責任,才能幫助受督者成為系統取向治療師,在執業時能遵守多重專業領域社群共同的倫理守則。

督導者的倫理責任

督導和督導者在協助新手治療師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要幫助他們成為稱職且可靠的臨床工作者。督導是一種多層次的過程,督導者要注意受督者面對個案時所展現的臨床技術和倫理行為,同樣地也要注意督導者─受督者間,關係上及倫理上同質異形的議題。此外,任何與系統取向的治療師和督導者都會留意並區辨治療與督導關係交互影響的背景因素,他們也會注意治療介入或督導回饋可能產生的系統性影響。

督導有助於確保個案獲得有效的臨床治療及符合倫理的服務,促進受督者的成長及技術的發展,並同時維護系統取向治療師的聲譽及公眾的利益。無論有沒有效果,督導者會對個案和受督者產生長遠的影響,對其他利害關係人亦然,包括社會大眾、治療師社群,以及各種認同系統取向療法的專業領域(Barnett, 2007)。專業倫理將系統取向治療師所信仰的價值和態度轉化成治療室裡的行動,造福所有相關的人,因此每一次的督導會面和每一次的治療都必須符合倫理作法。

為了履行倫理責任,督導者首先要學習必需的知識、技巧、訓練,以指導受督者學會能勝任臨床工作的能力並合乎倫理的做法(Falender & Shafranske, 2007)。督導技巧並非僅因擁有資深臨床經驗而自然產生,督導者必須接受特定的訓練,如此他們才能建立有效的督導關係,並在臨床、專業、倫理疑義出現時,可以有技巧地去處理,這樣一來,受督者便可以整合在督導中得到的回饋並發展成為系統取向治療師。就像治療師在與個案進行合乎倫理的互動時,必須注意使用他們的角色中所隱含的權力和影響力,督導者也以相同的方式小心處理每段督導關係本身就存在的權力關係。因此督導者會維持著適當的專業界限,並創造出尊重又合作的氛圍供受督者學習。督導者必須言行一致地示範終身學習及持續性同儕督導的重要性。定期針對督導者所提供的督導進行諮詢(所謂的督導引導 [supervision mentoring]),是督導者開始了解自己的盲點及持續增強知識與技巧的重要途徑。致力於系統取向治療的美國婚姻與家族治療學會就是一個好例子,他們要求督導者在被認證前要完成特定的知識課程及督導實務,並且要接受繼續教育才能維持其督導者身分。

督導者的倫理責任來自數個來源,包括基於各種專業準則中所傳達的專業價值所訂的倫理指引、當地專業社群的督導工作準則、法令規章,以及系統取向督導文獻所提倡的最佳做法。合乎倫理的督導也會考慮到督導者和受督者個人的價值觀,並會注意到更廣泛的文化背景,尤其是當處在督導者、受督者、個案的背景迥然不同的多元情境時,以及督導者和受督者同時有不同的專業認同時。以下幾小節將論述一般公認督導者應負的倫理責任,依據的有文獻回顧、心理健康專業倫理(Storm, 2002; Armour & Haug, 2002)、對婚姻及家族治療師倫理規範的詮譯(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 [AAMFT], 2001,這是系統取向治療師目前最主要的專業倫理守則),以及諮商師、心理師、社工師的倫理規範(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 [ACA], 2005;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 2002,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 2008)。

對個案負責

受訓中或較資淺的專業人員需要有練習的機會,一般個案能接受這些人員受督下的服務(ACA, 2005),如此一來他們才能成為完全合格而且具臨床經驗的系統取向治療師。因此督導者的首要任務是要藉由維護並支持個案的福祉、權利、最大利益,讓治療達到最佳效果。系統取向督導者及治療師不僅要考量到個案本身的福祉,也要考慮到他們所屬的家庭或人際網絡的健康狀態。督導者基於法律和倫理上都有責任要確保個案被充分告知,得到足夠、適當的照顧(Barnett, 2007),他們的隱私會被保護,且自尊和自主權都受到保障。當受督者的技巧及倫理行為表現已低於最低標準,而且個案也有可能受到傷害時,此時督導者要立即進行矯正,或者在極端的狀況時,要提議停止受督者的訓練,或採取行動讓受督者不再繼續執業(Russel, DuPree, Beggs, Peterson & Anderson, 2007),督導者藉此擔任守門員的角色,也維護個案的福祉。此外,督導者也要確保受督者確實地告知個案他們所持有的認證,以及他們正在接受的督導,包括督導者的姓名和資歷都需要告知。公開透明的說明,以及積極主動進行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措施和程序,都能盡可能地讓個案做出有依據的決定,也對他們所要求的專業服務有信心(Wilcoxon, Remley Jr., Gladding & Huber, 2007)。

對受督者負責

督導者協助受督者「發展知識、技巧、態度,這些被認為是構成『良好治療』的要素」(Lichtenberg, 2007, p. 275)。首先,在建立督導關係之前,督導者要先評估未來的受督者其理論、臨床以及倫理的知識,還有從事臨床執業的能力及其準備就緒程度(AAMFT, 2007),並要主動積極地點出任何明顯的不足之處。第二點,一旦他們同意對某受督者進行督導,督導者要讓受督者可以和他們聯繫,並要提供適時且足夠的督導,如此受督者才能獲得所需程度的支持和指導,尤其是在一些緊急狀況發生時。第三點,他們協助受督者誠實且明確地向個案、其他專業人員、整個社會展現他們的能力(也就是他們的認證、訓練、經驗、技巧)。第四點,他們在督導中及受督者提供的治療中特別注意出現的多元議題(Barnett, 2007)。督導者和受督者一起探討某種特定跨文化的互動中權力所產生的作用(Allen, 2007),並了解同一文化中及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性、相似處、變異性,如此一來受督者才能提供適合該文化的治療,督導者也能提供有文化依據的督導。最後,隨著督導關係的進展,督導者嚴守他們守門員的身分,給予適時、詳盡的回饋和評量。督導者要建立一套可以處理臨床緊急狀況的程序、解決專業上或個人的困難,並採取主動積極的措施以解決督導中出現的分歧。身為守門員,督導者在評量受督者時要直接,縱使導致督導關係變得尷尬也一樣。如果受督者的表現無法達到該有的水準,或者因為個人的因素面臨執業上的困難,督導應該採取特定的補救方式,包括受督者接受個人治療和其他方法(Russell et al., 2007)。

就像知情同意原則一樣,督導者要告訴受督者他們偏愛的督導和治療模式,以及督導情境的本質(Thomas, 2007),包括相關的策略和程序,根據這些資訊,受督者可以去選擇符合其偏愛的概念、執業方式、價值觀的督導者。督導者不能因為個人的偏袒或偏見而歧視某些治療師且拒絕提供督導。督導者應該要尊重受督者的獨特性、尊嚴以及擁有不同價值觀、態度、信念的權利,他們應該要能夠瞭解並有足夠的敏感度去覺察多元文化的影響(如種族、文化、性別、宗教等等),包括影響他們與受督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受督者的臨床關係(Allen, 2007)。

雖然很多人不鼓勵督導者和受督者建立多重關係,但是多重關係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而且多數的督導者總會在某些時候遇到這種狀況(Gottlieb, Robinson & Youngren, 2007),有時受督者和督導者簽約並直接付錢給督導者,這樣便同時有督導及財務上的關係。針對這些重疊的角色做好主動、清楚劃分界限的措施可帶來安全感、可預測性以及信任,這是有效督導的基礎(Haug, 1993引用於Cottone, 2005)。置身於多重關係的督導者要設法將個案及受督者的利益放到最大,而對他們可能的剝削減到最低。督導者和卅或受督者有時同時身兼多種專業身分,像是牧師和治療師或督導者,此時小心謹慎地處理界限的議題就特別重要(Haug, 1999)。大多數督導者都同意有些多重關係是禁止的,包括與受督者有性關係(AAMFT, 2001, ACA, 2005, APA, 2002),或者督導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親近的朋友,這些都有可能造成督導者和受督者的判斷受影響,也會讓督導的範圍和效力受限。

督導通常會觸及到受督者個人所經歷的困難和障礙,這些問題本質上有可能是情境造成且暫時的,也有可能是廣泛且久遠的。在督導中所收集到的資訊,無論是有關受督者的專業或個人生活,大致上都是被保密的,除非在遇到一些特殊狀況,通常包括當(一)督導是訓練課程的一部分,而授課老師和督導者會互相諮詢,(二)受督者反映說個案或他們自己有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或(三)法律中所明確規定對保密原則的限制。除此之外在其他狀況下,督導者需要請受督者簽署一份書面的請求才能透露任何資訊。

對公眾及專業社群負責

督導者身為最引人注目的代表,要為系統取向療法、治療師和其專業社群維護他們的聲譽以及公眾對他們的信賴,他們要確保下一代的系統取向治療師充分準備且在專業上可以給予個案高品質的照護,並且成為社會化的專業人員,可以將他們的專業好好地介紹給普羅大眾了解。多數的督導者因需評量受督者的能力,因此視自己為專業上的守門員(Russell et al., 2007),督導們知道自我能力與限度,他們會持續讓自己了解這個領域的發展,也確保會尋求諮詢及進一步的訓練(Barnett, 2007)。最近一個創新發展的例子是共通因子督導法(common-factors supervision),這種方法認為一項服務是否有效、合乎倫理的首要參考標準,是要評量該治療和督導中呈現出共通因子(common factors)的數量和程度(Morgan and Sprenkle, 2007)。督導者如果定期追蹤知識的最新發展,並向受督者和同事徵詢回饋意見,他們較能夠提供合乎倫理、令人滿意的督導,也能增強公眾對系統取向治療師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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